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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浏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申报,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请况);
(2)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申报,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处需加盖公章);
(3)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请况,需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的需亲属签字并附关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派遣员工,则需用工单位出具“关于×××事故情况调查报告”并盖章;证人、证言和“个人申请”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5)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7)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表明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⑴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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